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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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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延期付款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不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是:(1)必须有债务;(2)履行的可能性;(3)债务履行期届满;(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未履行的;(5)无法律正当理由。受理延迟是指债权人应当受理债务人的履行而不是受理债务人的履行。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权存在;(2)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3)债务已经履行期,债务人已经履行或提出履行;(4)债权人未收付款,延期收款无正当理由。一般而言,如果在起诉前计算延期,如有合同约定,则按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得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是判决后的延期,判决后有两种延期利息,一种是一般利息,判决会明确。另一种是加倍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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