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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
法院判决后每月扣工资不计算利息,如果未按照判决执行的需要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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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1、2014年8月1日前,按法院判决金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包括判决决决定的基本利息)2、2014年8月1日以后,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利息的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决定的利息计算3、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十五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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