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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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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70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258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二、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执行日期: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1998]40号,人民法院对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即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前,必须报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其审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可以裁定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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