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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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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规划应当包括乡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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