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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方式有如下几种:(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如下: 一、连带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 二、按份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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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债务的具体方式如下: 1、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担保人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使财产无法执行的,担保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的,在履行监督支付专款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责任。 4、担保人对债务人注册资本提供担保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本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本的,担保人在注册资本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保证债务的承担形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证债务的承担方式具体如下: 1、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 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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