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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2021-04-02
风险点一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会导致此后发放贷款脱保。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款规定,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因此,即使是在最高额抵押的有效期间内,如果出现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情形的,债权就被提前确定了,此后新发生的债权就不在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内。为避免抵押悬空,客户经理在每一次发放贷款时,应到现场及登记部门了解担保物权属状况,如出现异常情况,就不应再发放贷款或提供其它任何授信业务。 风险点二最高债权限额填写不足 最高限额是指抵押人以该抵押物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大金额。2007版《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一栏时,仅填写贷款本金金额,未包含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导致银行此部分债权不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出现此部分债权没有担保的情况,致使银行债权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风险点三涉及表外业务的,债权确定时间填写过短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债权确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但由于表外业务具有特殊性,我行享有的是或有债权,其发生时间存在争议。以保函为例,是以出具保函协议书签订日为债权发生时间还是以我行实际对外赔付后形成追索权为债权形成时间,一直存在争议。因此,为避免抵押人以我行追索权实际形成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外为借口,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建议填写较长的债权确定时间,以确保签订业务合同、发放贷款、表外业务垫款等行为都发生在债权确定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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