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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遗嘱执行需经以下八个流程:一。确立遗嘱人死亡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三、确定继承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面前,公开遗嘱召集全体利害关系人和见证人,律师应当向每一个参与人发出正式通知函,发出时间应当在正式公布遗嘱之前三天。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七。分割遗产。遗嘱执行人代理所有与遗产以及立遗嘱人相关的纠纷,所有代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遗嘱执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诉讼,代理费不能直接扣除。八。最后,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遗嘱执行人工作结束。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首先由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其次由公证处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最后才是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好友或律师等代为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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