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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负责执行的机关有: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现状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目前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附加刑由两个执法机关来执行: 1、在主刑执行期间,由监管场所执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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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执行方式: 第一、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第二、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中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执行计算时间是: 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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