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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 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已经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无需返还首饰或者彩礼。请问你现在是下决心要离婚吗?如果你自己和对方达不成协议的话这边也是可以委托我们律师介入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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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两人准备离婚,男方能否要回结婚时为女方购买的首饰?还有女方提出要经济补偿,法律是否会支持?如果必须给付的话,最少要付多少?首先、首饰你是要不回来的了。如果是婚前买给她的,算是对她的赠予,这样首饰就是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给她买的,因为首饰是她个人专用物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的时候个人的物品权属是个人所有,因此你也不会得到。其次、什么经济补偿?那看是不是有法定的理由,例如:男方有外遇或者是有虐待、遗弃的行为时才可以请求经济补偿,否则除了你自愿补偿之外她的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如果你有过错,那么视你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过错责任大小赔偿几千到几万。只要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条件法院一般第一次都会判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2、婚后的花销及所购物品的花费无论由夫妻任何一方出资均无法索回; 3、登记前所购房屋和首饰等个人物品属于婚前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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