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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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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兼)职消防队员;(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五)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六)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七)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人员;(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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