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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消防条例第51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2-09-05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兼)职消防队员;(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五)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六)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七)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人员;(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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