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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比是特别法,况且公司法对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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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103条第1款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103条第2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率 第4条第2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条例第91条第1款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时间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希望对您有用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财税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协定待遇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 :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收回、转让或是清 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 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 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 成本的, 视为投资回收, 应冲减投资成本; 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 的股权转让所得, 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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