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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都是债权凭证,一般是应该由法院来确认的,如果出现被胁迫,被欺骗或其他特殊的原因导致没有实际借款,而给对方出了借条的情况,要向纠正这...
1.股权纠纷法院的处理方式通常为:庭下调解;开庭审理。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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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不承认的,患方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机构仍不承担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对大额的现金借款案件审判有着比较大的争议,其中主要是事实认定、借款行为真实性和是否实际履行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对本证和反证的举证证明标准作出了区分规定。该条 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这样为什么还不能构成诈骗请说出他不构成诈骗的原因 因为这两天一直在看关于诈骗的法律,我认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 (1)是否存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一般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熟悉、信任的人之间,而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前提基础。 (2)发生的原因不同,一般借贷关系往往发生在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偿付的情形,而诈骗罪则是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信任以达目的。 (3)借用人不人按时归还的原因不同。一般借贷关系,借用人不人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大肆挥霍或者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根本不可能归还,同时也根本无归还之意。 (4)使用人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态度,有无归还的诚意和实际行动。一般借贷关系中,借用人会积极争取按期归还,即使确实无力按期归还,也会继续努力履行归还的义务。而以借贷为名诈骗,则没有归还的义务,也不可能有归还的实际行为; 最后,应当强调指出,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具体问题的判断上,应当把上面几方面的事实,以及案件的其他事实相联系起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切忌主观性和片面性。 除了第一条不符外,其它全部符合!再说总不能解释说认识的人都是好人,都不会骗朋友的钱吧.这也太儿戏了!也许开始没有骗的意图,当后来产生这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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