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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深户籍人员申请居住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特区有合法稳定居住地。非深户籍人员从办理居住登记之日...
深圳居住证办理条件:属于国内非深圳户籍人口;在特区有合法稳定的居住地,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在特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连续十二个月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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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应当办理居住证签注(不需要重新办理居住证)《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十三条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第三十三条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申请深圳居住证,申请人应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受理点初步核对;打印居住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签名确认;出具受理收据。
深圳市居住证申请条件分为两类,一类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申请,另一类以学历为中心申请。一.以社保为条件的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2、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在深圳已经办理居住登记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级专业人才资格到期后,仍可在此条件下办理或签署居住证2、海外高级人才3、取得深圳市海外留学人员资格证书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4、全日制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人员5、具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的高级人员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6、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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