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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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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如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撰写刑事自诉状将证据整理好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立案。此外,在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一、如何提起刑事自诉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二、刑事自诉案件如何处理对自诉案,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的,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三)自述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四)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核实,核实证据可以采用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等措施。(五)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属于第三条的自述案件不适用调解。(六)自诉案件的被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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