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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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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违规拆迁是指:(1)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2)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而擅自承揽拆迁业务的。(3)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4)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5)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出于牟利目的或其他原因终止拆迁,将自己的业务转让给其他拆迁单位,由其他拆迁单位继续进行拆迁活动的。
构成治安处罚的行为有: 1,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3.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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