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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
1、一年之内,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两次以上的,直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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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类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在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行政处罚的效力发挥的作用强于有关的刑事处罚,因为恶性案件的发生是较少的,所以在有关的法律规定中,行政处罚的使用频率高于刑事处罚,所以在生活中的应用有着实际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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