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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主要资格有哪些

2021-11-01
《公司法》实施前,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限制有严格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企业作为发起人不得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根据这一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自然人;二、私营企业;三、外商独资企业。当时,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刚刚颁布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考虑到私营企业刚刚起步,资本规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规定私营企业应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然而,在《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许多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限制表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应取消对上述主体资格的限制,以符合国际标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比如有一定的资本,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也有人认为不能走得太快,一步到位,只能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扩大到法人,自然人还是不能当发起人,这样过渡更安全,更符合国情。《公司法》基本采纳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见,没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实际上取消了上述限制。这使得公司法的形象更加完美,与国际做法更加一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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