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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
1、公司设立完成: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于认股人、因设立行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为发起人规定了较严格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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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又称创始人,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发起人协议,申请设立公司,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的设立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负有返还股份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
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是: 1、对设立活动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因自身过失造成的公司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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