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
根据情况不同。第一,学校作为义务培训机构为学员补课的,违反教育部门的规定;第二,非义务教育机构周末为学生补课的,不违反教育部门的规定;第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要先看您代课的学校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公立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教师的人事管理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人事法律、法规、规章,《条例》、《通知》等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发生人事争议的,在案件处理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私立学校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属于一般用人单位,其教师则直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意见】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究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受教育者享有不服学校处罚的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上诉,侵犯学校、教师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上诉或者提起诉讼。如果你想向老师投诉,你可以直接向教育局投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1人已浏览
493人已浏览
2,961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