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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用处有: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
第一、提交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原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填写居住人口登记表。 第三、暂住在机关、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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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居住证可享受7项便利: 1.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2.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4.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一、办理《临时居住证》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居住住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供)。 二、办理《居住证》所需资料 除提供办理《临时居住证》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以下条件之一相符的相应证明材料。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提供: (1)劳动合同; (2)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提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营业执照的副本。 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证明)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2)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4、符合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提供:公安办证中心出具的符合市落户条件的证明。 5、《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提供: (1)申领人父母的《居住证》; (2)亲属关系证明(含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判决书、裁决书等证件或法律文书)。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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