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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决议效力的规定是公司决议无效的起诉原告可以是公司董事、股东和监事;撤销公司决议的原告只能是公司股东,不能是公司董事和监事。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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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决议效力的规定是: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 ,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它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一人独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用问题也进行解释 ,但是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释法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释法都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由此司法解释即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才应运而生。 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影响。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与法律效力并无多大区别。因为法律效力即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对现实状况的否认。而概念未提及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和诉讼程序中对法律的阐释,狭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还有立法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因为作出立法解释的是立法机关,也是法律的制定机关,因此他们的效力是等同的。 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律的时候,结合客观实际作出的解释,其运用于审判/检察等司法活动的实践中.在我们实际操作中,他的效力也是很高的,但是从法理上来说,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 三、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是专家学者从法律理论/各家学说的角度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没有法律强制力,不是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是从法律的渊源及将来的发展来看,学理解释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学发展的推动力量。 四、任意解释 任意解释是任意人员作出的解释,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不是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不具法律效力,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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