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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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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2、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3、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必要的其他必要费用缴纳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这些费用也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不能按实际支出计算交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出差补贴不应由当事人负担; (三)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成本收费。
上诉的一般按照原审的诉讼费计算,部分支持或部分上诉的,按照该部分金额计算诉讼费。根据国务院令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行政案件每件固定收费50或者100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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