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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收据都可以作为凭证。收据只能用于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可以作为凭证。发票用于购物和服务有关方面的可以作为凭证,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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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记载事项是不可以更改的,一般银行不予受理更改的票据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以下是票据更改条件(1)更改人必须是有权更改人。票据法第九条规定只有原记载人才有权更改票据,非原记载人变更票据则构成票据的伪造。(2)更改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不是任何事项都可更改的。依据该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即使是原记载人也无权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更改票据应符合一定的时间条件。原记载人只有在票据交付他人之前才有权依法更改,如票据已交付他人,则应征得持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的同意才可更改,否则,就构成变造票据。(4)更改票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之所以对更改票据作如此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利用更改票据弄虚作假,欺骗他人获得不当之利,以维护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下述几种情况不能视为票据的更改:(1)依法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作的变更(应在变更处签名或盖章);(2)变更票据的签名属于票据的伪造;(3)在空白票据上进行填充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这种行为只是一种补充票据要件的行为,而不构成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更改是变更票据的记载内容,而与票据上的签名无关,且票据的更改影响到一切票据关系人,故此票据的更改不同于票据的伪造。一般认为,票据经更改后仍属有效,并根据签名是在票据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单位和个人从国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作为会计凭证。税务机关应当向持有发票或者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检查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并按期报回。
具体可看刑法修正案(八) 第三十一、将刑法 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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