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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汇票、本票和支票,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委托收据、汇款凭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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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在普通的诈骗罪中,是不存在死刑的,除非是另有规定。而另外的规定就是《刑法》第三章第五节所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其中,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在金融诈骗罪中,只有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汇票、本票和支票,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委托收据、汇款凭证和银行存单。1、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变更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二、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票据,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
过失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明知伪造和变造的金融凭证。如果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明知,即不知道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比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劫但不知情的;或者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假金融凭证,完全不知道,因为不是故意的,不构成本罪。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非法占有。否则,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但行为人知道自己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然决心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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