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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房屋继承确认后执行:1。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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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抵押权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 1、房屋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仍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2、在一般情形下,抵押权优先于其它债权清偿; 3、同一房屋设定的多个抵押权存在清偿顺序,先抵押的,优先清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遗产分配协议,由全部有继承权的人签字即可,未经公证,也有法律效力。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丧命后根据法定继承、遗愿或其他法律限定对其遗产的分配规则。遗产分配法定原则:1.同一步骤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通常原则,即同一步骤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通常”是指法律无特别限定的情况。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能够不均等。根据民法典的有关限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本领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看。继承人只有同时具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本领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予以照看,而且一旦具有了这两个要求就应当予以照看。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有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本领和扶养要求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要求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本领和要求;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商量认可也能够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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