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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依法流转。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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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的丧失与否,要分两种情况,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此可见,当一个承包家庭中,某一个人迁出户口时,土地可以不予退出,原先承包的土地继续维持不变,直到承包合同终止。但全家户口迁入城市的,则要退出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为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 (1)入股应在承包方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钱经营回报的投资。
1.按照我国《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老汉A的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注意: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2.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办理;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或者办理;有遗赠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去世人所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受益应由其子女依法继承,直至承包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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