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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入股的,方式很多,有的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有的入股举办企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的规定: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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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日益减弱,并且伴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成为农民可以实际支配的一项财产权利。允许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承包地投入的连续性和持久性,也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部分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观点,都是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的,并且造成了对相应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我国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以转让、转包等形式进行流转,如果法律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只允许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被继承人将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以转让、转包等形式流转给其继承人,或将流转所获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将达到与继承同样的效果,使相关法律规定行同虚设。《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条的客体主要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即现行法律承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公民的一项财产权利,是可以通过流转等方式实现继承的,但是在土地使用权的继承的问题上,由于继承关系导致的土地使用权不明等现象还是很多的,所以不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要在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上做好相关的程序工作。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但可以继承承包期间所产生的收益。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如果属于林地土地经营权,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他土地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承包收益可以作为继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承包收益。 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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