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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遇到奇葩的问题很多,作为律师应该认真对待当事人每一个问题,就是因为当事人不懂法律才的,如果要是懂了,也就不会找了,针对问题作出相应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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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这场“战争”,让人心力交瘁。不少经历其中的人不仅留下了深深的心理痛苦,还可能因为没有处理好离婚带来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进而受到更大的伤害。那么遇到离婚,究竟应该如何面对呢?首先,从法律实践上讲,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通过就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分割达成协议的方式,夫妻双方共同到取得结婚证书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办理手续时除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带好双方身份证件外,还需要提交书面《离婚协议》。在确认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争议后,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最后夫妻双方取得离婚证。选择协议离婚方式的优点是:解除夫妻关系迅速,所用的时间及物质成本较低。缺点是:夫妻双方必须同时最初进行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如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均常住外地,则所需成本较高。此外,如果《离婚协议书》中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的意愿较为模糊,如房产归双方共有或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使用等,或因为没有或缺少可执行性,如子女探视时间、抚养费支付方式及时间等等,那么婚姻关系解除后,往往就以上问题产生新的诉讼。当遇到协议的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的情况,如不配合房产过户,不支付房屋对价款等,仍需要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条的意义在于,就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应于协议解除夫妻关系起算一年内,以及发生此类异议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很多处于准备结束婚姻关系阶段的朋友有个误区,那就是诉讼离婚“劳民伤财”,自己要跑好几次法院。其实事实恰恰相反,聘请了律师后,申请离婚的一方,只要在开庭阶段去法院,向法官说明自己对离婚的态度就可以了,其余事情均可以由律师代为办理,如立案,领取开庭传票,双方调解、和解,领取判决文书等等。而受聘请的律师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据理力争,一个证据的组织或质证,极可能为当事人挽回上万元的损失。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另外《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 史律师就毕业生关心的问题现场答疑 在一个小时的讲课之后,史律师还就同学们切身遇到的难题给他们做了现场解答。由于提问较多,难免会有重复的话题,为了方便朋友们阅读,现将各种提问逐一总结如下: 1、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对方答应落实户口并且已经兑现,但此时我又想毁约,请问,如果我提出毁约,户口会不会受到影响。想把户口落在北京,我该怎么办? 史律师:关于户口的问题有这么两方面同学们应该要了解:一般情况下,毕业生的户口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落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户口是国家公安机关管辖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户口没有处置权。因此,户口落在就业地之后除非本人意愿,否则户口不会被迁走。如果你违约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户口不会受到影响。 如果想把户口落在北京,只要重新签订一家北京的用人单位(可以接收你的户口),加入单位的集体户口或者有条件的话立一个新户,自己为户主。 2、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时,备注栏里写明了关于户口问题,住房的问题,安家费,培训、各种福利等。请问,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这个约定是否仍然有效。 史律师:仍然有效。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你的福利等等有变更的约定的话,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以新合同为准,如果这两个没有冲突的话,依然有效的。如果新合同改变了原合同中的内容,也以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主。
律师遇到奇葩的问题很多,作为律师应该认真对待当事人每一个问题,就是因为当事人不懂法律才的,如果要是懂了,也就不会找了,针对问题作出相应的回答,并普及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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