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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有遗嘱没公证,房产可按遗嘱变更。公证不是遗嘱执行的必经程序。由于遗嘱继承的房屋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继承人只要依照遗嘱,并携带相应的材料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即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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