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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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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不得擅自受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委托的鉴定;(二)不得擅自参加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组织的鉴定活动;(三)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四)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者礼物;(五)不得擅自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泄露鉴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六)不得违反检验鉴定技术规程要求;(七)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八)不得在其他面向社会提供有偿鉴定服务的组织中兼职。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客运服务标准,遵章驾驶、安全行车、文明服务;(二)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三)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四)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不得转借、串用票据;(五)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六)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七)不得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八)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乘客同意合载时,可以与乘客协议租价和给付票据;(十)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改动、串用或者破坏计价器准确度;(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本条前款所称拒绝租乘,是指驾驶员在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停车待租时拒绝载客,载客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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