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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的司法尝试在1993年对江苏省高院做出的《关于适用〈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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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的诉讼,具体认定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并作为被告,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作出的,但这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仍应是被告。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排除了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这些本身不是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法定行政仲裁行为等,对某些法律法规办法等(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也不能起诉。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而且只能是“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则不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为。如果你认为某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依其做出的具体行为侵害了你的权益,建议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经复议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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