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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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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余份;(二)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余份;(三)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余份;(四)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次数超过1万次;(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超过200人;(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造成1半以上违法后果的;(八)金额分别达到第(一万元以上;()金额。
2020年传播淫秽物品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多份;(二)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多份;(三)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多份;(四)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次数超过1万次;(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超过200人;(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分别超过100000元;(七)分别达到第一万元以上;(七)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是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主要内容之一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和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和之前的刑法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工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解释如下: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卜述数量的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L,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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