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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

2021-12-12
2020年传播淫秽物品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多份;(二)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多份;(三)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多份;(四)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次数超过1万次;(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超过200人;(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分别超过100000元;(七)分别达到第一万元以上;(七)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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