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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三)...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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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公安机关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机关,并通知申请人。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即视为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机关备案。
对省(自治区、)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三)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四)被申请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前款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或者相当的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延迟履行。被申请人已经实际履行,但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被申请人自身原因没有继续履行必要或者致使履行不充分的,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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