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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指出:“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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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真实性,也就是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真实是广告的基本准则,是广告的生命。这里的真实应理解为广告主对产品或服务及其品质、功能、价格、证明的表述是真实的,符合实际的。二是误导性,也就是广告欺骗和误导公众。广告是具有导向性的,从广告主方面来说,发布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广告受众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有好的记忆。商品房广告宣传与实际产品交付不符大都体现在社区规划、建筑立面、建材标准、配套设施等方面。而广告承诺不兑现则体现在开发商许诺的购房解决入学、就业、入户(户籍)、免费设施或服务不兑现。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1、商品房广告发布后,由于政府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开发商原有的设计、规划无法实现,或者只能对现有设计、规划作适当的调整。 2、开发商基于房屋使用功能考虑,为了使项目的设计、规划更趋合理,在履行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之后,对项目现有的设计、规划作必要、合理的调整。 3、由于开发商在发布广告时存在主观恶意,即开发商故意违反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公众。 4、开发商在无主观故意欺诈、误导公众的情况下,由于广告用语错误、叙述不准确等原因导致与实际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差异,或是开发商工作人员对广告的不当理解、错误宣传等原因导致的。前述1、2种原因引起的广告发布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属于虚假广告的范畴,但开发商应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前述3、4种状况则构成商品房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认定具体如下: 第一,虚假广告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虚假广告的主体应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这也是国际惯例。 第二,虚假广告必须发生在对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宣传过程中。这一点主要用来区分虚假广告和其他性质的虚假陈述行为,而且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商业目的相一致。 第三,虚假广告应当具有欺骗性,即虚伪不实、引人误解。其中,虚伪不实是原因,引人误解是后果,两者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认定标准。虚伪不实主要从广告的客观内容和表现形式角度加 以判别,引人误解主要从广告的宣传效果及结果上作出判别。 第四,虚假广告可能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虚假广告不仅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会同时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所述,目前广告监管机构主要基于包括《广告法》在内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概念及构成方面把握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但由于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全面涵盖,因此相关机构执法人员可以依据对虚假广告的一般法律界定,判断其概念及构成,明确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依法打击虚假广告行为。
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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