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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指出:“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如果出卖人故意进行虚假宣传,该虚假宣传使购买者陷入一种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进行了购买,那么出卖者的行为就构成民事欺诈。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1、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比如,在广告中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商品谎称已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非优质产品谎称已获某级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使用劣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某种优质原材料制成,或者使用“全国第一”、“誉满全球”等字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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