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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临时占用草原是违法行为无疑。其行为违反了草原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草原管理部门对违法人进行处理。法律链接:《草原法》第五十条在草原上从事...
这位朋友,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规则,严禁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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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草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过于笼统空泛而无法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适用。在《刑法》中未规定非法破坏草原的罪名,对非法破坏草原的行为有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有的却没有。《草原法》第66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也将应受惩罚行为简单概括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刑法》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中的刑事罚则难以甚至不能适用。
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根据我国《草原法》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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