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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百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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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1、《》第三十七条规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离婚后,对方无能力一次性付清房屋补偿款,经法院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事后,对方不按照规定的探视权让我看小孩,还多次到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我多次和法官沟通探视和抚养权的问题,但都劝我对方是无赖,要我别和他计较,等孩子大点再说。我觉得这对我太不公平了,难道妇女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了吗?现在对方已找人,有车有房,并在法官面前承认自己工资也增加了,请问我可以反悔先前的和解协议,要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吗?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夫妻离婚后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有给予小孩抚养费的义务,在离婚一方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时候,如果这一方的实际收入不高,那么可以和拥有抚养权的一方适当要求减少到可以接受的范围,毕竟经济条件不好不是免除抚养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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