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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离婚后,户口的去向(包括,但不限于): 1,可以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是否有把当事人的户口转为非农集体户口(挂靠在前夫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的政策; 2,如果没有上述政策,或者当事人原是农村户口,不愿意户口“农转非”的,可以和户口原籍地(娘家村)协商,把户口迁回娘家村落户; 3,还可以通过在上海或者其他地区实现就业后,户口随迁至就业单位的集体户口上; 4,如果户口暂时没有去处,可以和前夫协商,等当事人再婚后,再把户口迁走(不影响对方再婚的前提下)。
只有两种:农业户口和,一般城镇户口都属于非农业户口.补充:查询方式如果要查户口的性质,可以到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如果不想麻烦,可以在户口簿的第一页上查看,有一个红色的条形章,上面盖的就是户口的性质,如果盖的是农业户,户口就是,如果盖的是非农业户,户口就是城镇户口。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没有土地,没有自己所有的房子人的公民,只要是他经常居住的地方,派出所不能随便把他的户口注销。下面是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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