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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委员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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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申请,补偿,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认可该决定,没有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执行该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赔偿请求人认可复议机关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则复议机关的决定生效,应当中心。如果复议机关维持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执行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义务机关的决定,而变更或者作出新的赔偿决定,则赔偿义务机关应执行该复议机关的赔偿决定。另须说明,当赔偿请求人对义务机关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该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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