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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的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农村自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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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对证人和当事人进行询问(讯),对车辆进行检查,对伤员进行治疗,均可对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二)事故认定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进行责任认定,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告知当事人损害赔偿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如果需要对当事人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处罚其违法行为。如果需要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公安机关收到通报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救出伤员和财产,调查。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根据有关规定,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很多地方政府作出决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总结各地多年来的实践,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损害赔偿调解应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各方当事人仍然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标准,但不能适用两次调解达不成协议而终结的法定程序。至于调解是否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公安交警部门均不再进行调解和受理,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对车辆的检验以及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置,均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不能进行责任认定对非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责任认定,只可以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可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处罚,不能适用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否则,将可能引起行政诉讼。如果需对当事人的某些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违章行为单独处罚。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233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亦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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