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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所需的材料包括: 1. 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 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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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原件(如有复制件,需与原件核对并注明后退还原件),以及开户银行和账户。在起诉状中,原被告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合同章相符合。如果被告主体已变更、合并或关闭,需加以说明,并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所在地。 2.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3. 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文件、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如有复制件,需经核对。 4. 送货、提货、托运、运输、验收和发票等凭证也是必要的文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出具书面结论,并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诉讼所需的材料包括: 1. 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 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 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 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 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需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 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 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增减,并按照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此外,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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