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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机关、群团组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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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不能核准的情况有与同行业公司字号相同。但是只限制在同一机关,若是不同登记机关,可以登记与同行业相同的名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注册一年后才能变更。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禁止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是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工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对企业名称的简称或字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能否予以规制、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相关答复,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或保护的企业名称和姓名范围 1.知名字号、境内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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