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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新政策规定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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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持土地公有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三条底线,防止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民承包权,放开土地经营权。实施集体所有权是指实施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农民集体成员权,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明确。稳定农民承包权,就是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集体组织的每一个农民身上。放开土地经营权是指允许承包农民依法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分配给有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的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业服务等经营用途的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明确界定农民住房产权,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改革。 抓紧修订相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期不变的重大决策,及时就第二轮承包期满后的耕地延期办法和新的承包期限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房地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明确和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全省试点范围。一般来说,要确地到户,严格把握确权确股不确定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和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制定并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文件,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牧民保障
宅基地证过户新政策为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其具体内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 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 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从诉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这是目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涉及到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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