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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的,如果收款单位不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收款单位的收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合同的另一方有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果是合同...
1、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的,如果收款单位不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收款单位的收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合同的另一方有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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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一般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开票如果是合同约定的应当由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的义务的,此时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同意,才能够由第三人来履行。如果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可以由他人进行。
不影响合同效力。 1、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一般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开票如果是合同约定的应当由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的义务的,此时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同意,才能够由第三人来履行。如果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可以由他人进行。 2、《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一般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开票如果是合同约定的应当由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的义务的,此时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同意,才能够由第三人来履行。如果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可以由他人进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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