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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一般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开票如果是合同约定的应当由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的义务的,此时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同意,才能够由第三...
1、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的,如果收款单位不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收款单位的收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合同的另一方有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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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一般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开票如果是合同约定的应当由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的义务的,此时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同意,才能够由第三人来履行。如果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可以由他人进行。
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一般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开票如果是合同约定的应当由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的义务的,此时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同意,才能够由第三人来履行。如果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可以由他人进行。
1、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的,如果收款单位不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收款单位的收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合同的另一方有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果是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了这个收款单位,未经通知的,对合同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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