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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报警处理,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要考虑这个人与房主人的关系...
撬锁入室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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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他人之锁,目的在于什末,要搞清楚。如果是为了窃取他人财物,就是盗窃。没拿东西,是什末原因,也要搞清楚。自己觉悟了没拿,是犯罪中止被人发现没拿成,是犯罪未遂。另外,所盗窃的物品价值也是定罪的重要依据。如仅仅是撬锁没有拿东西的目的,则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要客观理解店家的规定,如果没有办理寄存手续,购物结束很难区分身上的物品是店里的商品,还是顾客带进来的,容易产生说不清楚的纠纷,所以进入超市或便利店,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或包包都要寄存一下。r就好比饭店不让自带食品一样,怕出了安全问题说不清楚。这也是店家的一种自我保护。r如果想了解民事权利方面的知识,可以参看以下《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如果对便利店的规定不满意,可以不进去消费,对方也没有权力强迫进入消费。权利是有边界的,自由也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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