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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新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
不要追溯过去。司法解释没有可追溯性问题。该司法解释适用于生效后正在审理的案件和未来立案的案件。当然,如果一审结束,司法解释在上诉期间生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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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月1日驾考新政:科目一要及时打卡,即从2018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网络远程理论教学模式。 自2018年4月1日起,科一科四的理论学习部分,也将实行网络教学和签到打卡。有地方已下达要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已经就规范的落实下达了要求,各地驾校严格执行,4月1日不达标,一律不得上传数据。 不上传数据,就没有学习记录,也就不能预约考试。也就是说,4月1日后,科一没通过的,必须通过网络签到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欠下债务的话,那么应当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承担这一笔的债务,在离婚的时候也需要将这个债务问题说明的非常的清楚,首先是用有关共同财产来进行比除,比除不足的部分的话,双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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