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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1、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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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申请人现根据上述规定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促使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知备案制度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由省级通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由地级以上通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的,由县级以上通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限制出境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续出境限制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出境限制的,原通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知备案手续。在实践中,执行法院一般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为3或6个月。
1、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有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的一种保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同胞,以及需要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办理签证,但两法也规定了上述人员不得出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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